重磅曝光:36年公房被“移花接木”,92.5万拆迁款落入他人腰包!
重磅曝光:36年公房被“移花接木”,92.5万拆迁款落入他人腰包!长春房管局联手铁路F院上演“司F双簧”?
一套住了36年的国有公房,拆迁补偿款92.5万元,竟与自己毫无关系?
长春市民高某兰夫妇的遭遇,揭开了一条“房管局伪造文件→F院照单全收→百姓维权无门”的灰色链条。
从2014年至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长春市房管局”)多次违反国家及地方房改政策,指使他人伪造材料、倒卖公房;长春铁路运输两级F院则选择性“失明”,采信事后伪造的证据,驳回起诉上诉程序违法。
六年诉讼,六年拉锯,高某兰至今未见到一分钱补偿款,而真正的“赢家”早已拿着F院判决领走了92.5万……
一、36年承租权“凭空消失”:房管局一手导演的“狸猫换太子”
事情要从1981年说起。
当年长春市人民政F按拆迁政策,将宽城区黄河路14-14号1门203室分配给高某兰一家使用,高某兰系新房回迁安置共同承租人,对该房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权。
转折发生在2014年。
彼时高某兰夫妇不在长春。长春市房管局及长房集团,指使他处有房、户口已迁出的李某珍,提供虚假的公房变更承租人材料,并依据内部文件“长房物(2012)32号”,为李某珍颁发了本属于高某兰夫妇的0039482号国有公房使用证。
这还没完。
2015年,房管局违【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及《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购房以“户”为单位,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此时,李某珍户口早已外迁不属于高某兰家庭同户籍成员,根本不具备享受房改购房资格。房管局却指使其伪造该房无其他共有人《保证书》和无户口《调查表》,以7928.40元的房改优惠价,将高某兰的公房“出售”给了李某珍。
高某兰夫妇的房改购房权利,就这样被房管局所剥夺。
2016年3月,房管局产权处李某亮更“技高一筹”:
将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有房产产权归公房处全体家庭成员所有,篡改为归承租人所有,利用已在2011年作废的建设部42号文件,为李某珍颁发0045741号产权证。同年8月,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108委18-2号李某珍与同户籍苏某勋签订高某兰承租长春市宽城区黄河路14-14号1门203室国有公房《长春市房屋转让合同》,房管局又火速为苏某勋颁发201608050541号产权证。苏某勋2021年以持有高某兰家庭国有公房产权证,顺利领走了该房92.5万元拆迁补偿款。从此,一套国有公房,经房管局“一条龙”操作,从高某兰名下彻底消失,变成了苏某勋的合法财产。
二、F院“神助攻”:采信事后伪造的“证据”,剥夺高某兰原告资格侵犯了高某兰的诉权
高某兰决定走法律途径。她向F院提起撤销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
然而,等待她的是更深的绝望。
一审:不经质证,直接驳回
2019年7月,长春铁路运输F院F官张某雷,在未传唤高某兰到庭质证的情况下,仅凭房管局出具的一份“不是适格被告”的答辩状,就以“高某兰错列被告且拒不变更”为由,径行驳回起诉。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二审:包某琦F官违法采信房管局跨越时空三十六年事后伪造的假文件违法裁判
高某兰上诉至长春铁路运输中级F院,主审F官包某琦。
违法《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或者在诉讼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可包某琦F官做了什么?
房管局在2014年12月为李某珍发使用证,在2016年8月为苏某勋发产权证后。
在诉讼中,房管局提交了一份2016年9月15日才“授权”长房集团伪造的所谓“规范性文件”——长房物(2016)21号,内容是关于公房使用权变更及转让的规定。
这份文件,比发证时间晚了至少一个多月,完全是事后炮制。
但包某琦F官居然在判决中认定:“长房物(2016)21号是长春市规范性文件”,并依据其中1.4条款,认定高某兰不具有原告资格,径行驳回上诉。
换句话说:房管局先违法操作,再回头补一张“授权文件”,F院不仅照单全收,还把它奉为“规范性文件”用来审判。这不是F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判”这是“背书”。
三、包某琦F官被指“隐瞒证据、篡改事实”
高某兰在上诉时提交了多份关键证据,包括:长府发(2009)68号文件:明确长春市房管局对公房只有管理权,无处分权。《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六、七条:明确购房资格需有户口、以户为单位。长春市中级人民F院(2019)吉01行终53号认定高某兰是原告生效判决等。
但包某琦在判决中:隐瞒上述证据,将长春市政F国有资产篡改为产权归房管局所有,将1981年高某兰家庭共同分到的回迁安置房,篡改为在2005年已故共同承租人苏某武(长春植物油厂职工)生前从长春市房管局租赁了该房屋,将高某兰系1981年新房回迁安置共同承租人篡改为苏某武家属对该房屋仅有居住权,故意篡改事实颠倒黑白,剥夺高某兰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房改购房的合法权利。这些事实,包某琦已经涉嫌《F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责任。
四、审监庭压案6年不审:长春铁路中院与房管局“联手”的结局
2021年6月18日,长春铁路运输中级F院审监庭包某F官在213法庭,对本院做出的(2021)吉71行监1号,主持听证据高某兰反映,包某在听证中强行要求她承认伪造的“长房物(2016)21号”是有效规范性文件,遭到拒绝后,该案无中止诉讼-延期审理任何法定手续,承办F院无故搁置案件,高某兰多次申诉拒不安排开庭审理,至今压案长达5年。严重超出法定审限,F院内部的“院长启动纠错程序”机制,彻底失效。
本案结局很清晰:
房管局违反房改政策违规出售公房 → 伪造文件虚假诉讼→ F院违法采信伪造文件、剥夺高某兰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房改购房权利驳回上诉 → 真正的权利人被踢出局 → 拆迁款92.5万顺利进入他人腰包。这不是孤立的行政违法,这是行政权与司F权“合谋”对百姓财产的公然掠夺。
我们呼吁:
吉林省纪委监委、吉林省高级人民F院立即提级调查或指定异地管辖,彻查长春市房管局及长春铁路运输两级F院在此案中的所有违法行为。
公开假文件“长房物(2016)21号”出台审批手续。
对包某琦、张某雷、李某亮等人启动司F责任追究。
保护举报人高某兰的合法权益,对其遭受的可能打击报复进行调查。
一套公房,三十六年居住,九十二万补偿,十年维权,六年诉讼,至今无果。
如果连F院都可以为行政机关的事后假文件“背书”,那么百姓的房产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我们期待一个公正、透明、经得起检验的调查结果。
此事,我们将持续关注。
本文所有内容均由当事人本人提供,所述情况全部属实。如若存在虚假、捏造内容,当事人自愿对文中全部陈述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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