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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威大厦执行案三十余年未结:当事人主张四百余万元款项待返还

来源:未知 编辑:沈阳 时间:2026年9月1日

今日,当事人郎威反映,珲春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多处不规范,拖延返还本该属于他的财产400余万元(算上利息近千万元),给郎威及家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尽管违法者最终被绳之以法,可对于占用郎威的巨额款项,相关法院至今迟迟未能返还。

一、事情的缘由

1989年,郎威将积累的全部资金在珲春黄金地段投入1600余万元,建设了建筑面积7600多平方米的珲春市华威大厦,1992年7月2日开业,经营商场、餐饮、娱乐、宾馆住宿,利润可观。因建设期间资金紧张,拖欠部分建筑材料款和工人工资,陆续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案件经判决或调解后进入执行程序。

1993年3月22日上午9点10分,珲春市法院原执行相关负责人潘某,与执行员韩某、崔某到华威大厦郎威办公室,告知郎威限期一周之内将一层西侧餐厅和二层、三层正在营业的商场腾出。郎威问为什么,潘某说因为欠款不履行已经出卖给春城乡政府了。郎威说欠钱有数不至于卖楼,潘某答复“限期不迁出按拒不执行拘留你”(此前郎威已被拘留过两次)。因二、三楼商场内有500多货架和柜台无法处理,潘某与春城乡政府清点作价444000元交付乡政府,柜台款未直接交付郎威,而由乡政府交至法院账户。事后郎威多次要求对账,潘某称“对什么账,再对账还得拘留你,春城乡政府还没给钱呢”。

1994年末,郎威偶然遇到春城乡政府负责人崔某海,才得知全部购房款早已交付法院执行庭。郎威逐级向上反映,经上级检察机关批示督办,三级检察院联合侦查。1997年4月17日,延吉市法院作出(1996)延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等罪名判处珲春法院原执行庭负责人梁某明和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韩某、崔某、尹某龙均涉案取保候审。潘某已于服刑期间去世,梁某明已服刑完毕。

2004年12月13日,珲春法院相关负责人南某和通知郎威签订《处理协议》,称法院研究决定退还342370.64元,并说“先签字拿钱,其余可另行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郎威签字领款后再主张剩余款项,法院以“已达成协议”为由未予受理。2015年5月6日,郎威委托律师到当地检察机关调取梁某明、潘某犯罪案件卷宗,首次全面掌握华威大厦执行案件细节,掌握了珲春法院执行行为存在多处违规的相关证据。

二、珲春市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程序存在违规

珲春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通知郎威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委托珲春市物价部门作价格鉴定,且鉴定结果未通知郎威,剥夺了郎威作为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拍卖程序存在违规

珲春市法院未经过合法拍卖竞价程序,以存在瑕疵的评估、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价格,未经过公开竞价程序即变卖给春城乡政府,拍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执行程序存在违规

珲春市法院在对华威大厦系列执行案件过程中,除对有法律文书的部分案件执行外,尚有一部分未经合法程序制作的支付令(没有卷宗、未送达郎威)和无法律文书、无执行依据的款项,未经郎威本人许可,支付给部分债权人。检察机关先后向珲春法院发出18份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珲春法院尚未予采纳。

三、郎威对珲春市法院单方疑似伪造的《调杳报告》和《处理协议》存在问题的说明

1.计算数额不符。

法院《调查报告》记载卖楼款为5249392.10元缺乏依据。根据当地检察机关调取春城乡政府财务账目显示,春城乡政府实际支付给执行庭购买华威楼款5811267.63元,差额561875.53元,该款应由珲春法院返还给郎威。

2.总收入数额不符。

《调查报告》记载总收入郎威执行款6078458.35元,与珲春法院《关于郎威上访案的综合材料》中核对的总收入6978458.35元相差90万元,该款应由珲春法院返还给郎威。

3.计算面积与实际不符。

执行庭出卖给春城乡政府的华威大厦三层按1359.398㎡计算,根据(2003)延州法执字第140号民事裁定书及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房产证记载,三层面积应为1462.42㎡,相差103.022㎡,按1700元/㎡计算,差额175137.40元,该款应由珲春法院返还给郎威。

4.承诺退款至今未返还。

《调查报告》第7页明确载明“法院和政府应当积极做好退款的两项金额为294043元(其中:春城乡政府柜台款234000元,珲春市拆迁安置办收利息款36955元和动迁户23088元)”,该款至今未返还给郎威。

5.《处理协议》与全案事实不符。

珲春法院在未对全部执行案卷清查核实的情况下,与郎威签订2004年《12.13处理协议》,仅返还342370.64元,协议未约定纠纷全部解决。该协议与实际被占用、未及时返还的剩余执行款4012710.15元二者并不相同,不能等同视之。

四、郎威对珲春市法院执行行为的诉求

(一)珲春市法院收入郎威执行款项合计7220580.63元。

(二)执行款支付情况。

①无异议执行款支付数额:2865499.84元;②有异议执行款支付数额:785644.41元;③无法律文书、无执行依据数额(18项):2637211.44元。

综上,珲春市法院总收入郎威执行款项7220580.63元,扣除郎威认可的无异议执行支付2865499.84元,再扣除珲春市法院依照2004年《12.13处理协议》己返还给郎威的342370.64元,现珲春市法院还应返还给郎威剩余执行款(本金)4012710.15元,并加付利息。

一份由法院自己出具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载明应退款项至今未予落实;18份检察建议书发出多年,相关执行异议尚未得到纠正。400余万元被拖延三十余年,一位古稀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何时才能得到维护?珲春法院究竟还要让郎威等多久?

(本文内容基于当事人陈述及相关材料整理,仅用于反映诉求,不代表发布方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调整)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412500463785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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