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疑似人情判决 ——致使当事人诉讼难息
陕西榆林市子洲县苗家坪镇南丰寨村委冯庄村冯光喜、冯光华、冯会喜三兄弟反映称,其父与2012年买了同村冯海堂两孔窑洞(本家人),当时买卖协议载明;甲方出卖窑两孔,东至冯国爱窑中腿为界,西至出路为界,西侧有枣树六棵,厕所两个,粪圈一个。要背后以出路为界,院内有两个小房,南至冯国干窑背后的水路为界,院内出路、水路从西侧而行。出售后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但冯建国以及子女干涉由甲方负责。该协议四至分明,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按印,并有协议执笔人为证。
2016年其父病故,家中有母亲一人,母亲年老体弱,冯光喜将母亲接到榆林市随其居住。从此,父母买的两孔窑洞闲置在老家。
2020年4月,邻居給冯光喜打电话说,老家院内几颗树被邻居马彩珍砍伐了,两个厕所也被马彩珍损毁了。
冯光喜接电话后,便随即向辖区子洲县公安局苗家平派出所报了案,经派出所半年之久的调查后认为,该案属宅基地及附着物保护纠纷案,并口头建议冯光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当事人无奈,于2022年9月,将马彩珍、冯光平、刘鹏三人诉至子洲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人合法权益。判令三被告人赔偿砍伐原告2棵大枣树、1棵老槐树、以及数棵幼龄槐树2700元。判令被告人马彩珍、冯光平两被告人赔偿原告损毁水路、两个厕所1200元。由原告人自行恢复修建两厕所,两被告人不得阻挡诉讼请求。
子洲县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受理该案;2023年3月6日,该院一审做出(2022)陕083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
判令被告人马彩珍砍伐原告一颗枣树成立,赔偿原告200元人币,原告的其他诉求,该案主审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书送达后,原告认为主审法官对案件审理歪曲事实,判决不公。便向榆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12月20日做出(2023)陕08民终(177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陕西省子洲县法院重审。
子洲县法院于2024年5月13日再次重审该案,并于9月18日做出(2024)陕0831民初369号判决。
判决结果仍和一审判决如出一辙,仍然判令被告人马彩珍砍伐原告一棵枣树,赔偿原告200元人民币。原告其它诉请仍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书送达后,原告仍不服该判决继续提起上诉。
原告认为;本是一起事实清楚、简单明了的案件。而子洲县法院先后两次审,不采信原告提供的合法证据,而偏听偏信被告人谎言,明显涉嫌人情办案。让原告更气愤的是,本案早在30年前就已定论的生效判决也不被采信。
如;法官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就是损毁原告厕所的人。原告当堂澄清;被告人是在原告家里无人居住后、才拆除损毁了原告人家的厕所,偷砍了原告人家的树木,损毁了原告人家的水路。若原告人家里有人在场,又怎么能让被告损毁其生活必需的厕所,和砍伐树木泥?但是,法官就是不信任原告诉说的真情实况,而是坚持以偏听偏信被告人的胡言乱语。
原告认为;若不是被告损毁原告人家的厕所,砍伐原告人家的树木?那么,被告凭什么现在强行占用砍伐树木、损毁厕所后的空地泥?
另外;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父于2012年购买的这两孔窑洞,早在上世纪的1995年,窑洞原主人就与他人发生过一次买卖关系。并同样因门前出路、厕所等琐事,诉讼至子洲县法院打了一场官司,最终经榆林市【原榆林地区中级法院】(1997)榆民终字、第324号终审判决,才平息了那一场邻里之间的纠纷。
窑洞还是原来的旧窑洞,出路也是原来的老出路,厕所仍是一直沿用的老厕所。但,就是时隔了30年后的今天,同样是子洲县法院的法官,却对同一个案件的审理,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更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不能维护执行。致使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让(原告)当事人诉讼难息,长年奔走在诉讼路上。让原告当事人难以理解的是,难道说;是30年前榆林市两级法院生效判决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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